淄博职业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淄博职业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淄职院政办字〔2017〕40号,2017年6月29日发文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提高决策水平,保证基建项目工程安全、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建设成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条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校园基本建设总体规划(含阶段性补充规划)的编制,以及学院委托基建处组织实施的所有基建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临时性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院基本建设实行“职能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基建处是学院基本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除负责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立项申报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外,还负责学院基建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工作。学院纪检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后勤处、资产处、保卫处等部门是基本建设管理的监督和协作单位,根据职能划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纪检监察室负责全过程监督工作,审计处负责投资控制及全过程审计工作,财务处负责建设资金筹措、基建财务管理及招投标工作,后勤处负责基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水、电、暖等配套设施的保障工作以及建设项目移交后的日常管理工作,资产处负责资产统计上报及基建项目转固定资产工作,保卫处负责基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 学院基本建设坚持“管采分离”原则,实行基本建设管理与招投标工作分离的管理模式,所有招投标工作均由学院招标与合同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基建处协助配合,纪检监察室、审计处全程监督。
第五条 学院基本建设决策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切实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报批,后设计施工。
第二章 校园规划编制及实施
第六条 以学院事业发展规划为依据制定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订),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贯彻保护环境、合理用地、节约资源的基本方针,积极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做到统筹规划、量力而行,符合标准、经济适用,注重质量、确保安全,教学科研优先。
第七条 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改扩建校园和既有校园的关系。规划编制要依据学院发展规模、目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2013年征求意见版)》等有关法律、标准要求,结合淄博市规划要求,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规划设计研究机构编制校园规划,进行政策、法律及技术咨询,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全面地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吸收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校园规划方案经学院党委会研究通过后,需依照规定报淄博市规划局淄博经济开发区分局审批。
第三章 基建项目立项程序及管理
第九条 项目建设意向书的编制
(一)项目建设意向书由使用部门提报,内容包括拟建项目使用要求及使用情况分析,建设规模、拟建地点、资金来源、投产效益及资金筹措建议等,并附拟建地点的平面位置示意图。项目建设意向书由申请部门的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提报基建处。
(二)基建处根据校园总体规划,会同财务处、资产处、后勤处等部门就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并对拟建项目的选址、建设规模进行初步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三)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由基建处负责调研并修订项目建设意向书并报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四)如拟建项目为学院公共配套项目,则直接由基建处负责调研并申报项目建设意向书。
第十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与报审
新建项目建设意向书经学院党委会研究通过后,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建设依据和必要性、投资估算、效益分析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由通过政府采购招标程序确认的工程咨询机构负责编制,并由基建处报送市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申报
学院基建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基建处须按要求提报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并报财务处审批。
第四章基建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学院基建处、财务处、后勤处、纪检监察室、审计处、资产处等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协调配合、廉政建设、审计监督、资产移交等工作。
第十二条 建筑方案设计及招投标管理
(一)基建处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书面材料,编写基建项目设计任务书。
(二)建筑方案设计单位招标由学院招投标与经济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基建处协助提供具体技术数据。
(三)建设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确定后,由使用部门按照具体使用要求,确定房间功能和布局,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基建处负责协调对建筑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三条 办理建设项目前期手续、证件等
(一)招投标与经济合同管理办公室根据已批复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地质勘探招标。基建处委托中标的勘察单位进行地质勘探,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准确的地质勘探报告。
(二)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前,由学院后勤处、信息化办公室、保卫处提供水、电、暖、网络、通讯、消防设计参数,报基建处一并提报设计单位。
(三)通过公开招标或招投标与经济合同管理办公室认可的方式确定设计单位。设计单位确认后由基建处通知设计单位开始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根据有关资料和设计规范,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设计,提供完整的施工图文件。基建处负责报送至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施工图、设计文件,如确需修改,应严格按照基本设建程序和变更、签证办法执行,凡涉及投资较大或使用功能改变较大的变更,必须经学院党委会研究通过后进行。
(五)基建处将建设项目相关资料报送土地、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建设项目施工、监理企业招标
根据审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计处委托符合资质规定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基建处配合学院招投标与经济合同管理办公室进行施工、监理企业招标工作。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与管理
(一)施工、监理企业中标后,由基建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招投标文件及学院有关规定,与施工、监理企业签订相关合同。合同签订前应就合同价款与支付、材料设备供应等有关内容征求财务处招投标与经济合同管理办公室意见,并经审计处和学院法律工作室审核。
(二)合同签订后由基建处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并报学院档案室备案,同时送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作为跟踪审计和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第十六条 施工组织与管理
基建项目施工、监理合同签订后,由基建处牵头组成建设项目管理部负责施工组织与管理。建设项目管理部由负责人、工地代表、材料科人员组成,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项目管理,工地代表、材料科人员做好辅助工作。
(一)持土地证、规划许可、相关合同等证件办理合同备案、缴纳劳保费用、办理质监、安监等相关建设手续。
(二)建设项目开工前,学院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保证施工现场通水、通电、通气和道路、通信畅通,要细心做好苗木、管线挪移(改造)、场地平整等工作,为项目建设做好充分准备。
(三)项目负责人,施工管理人员要会同监理、施工、设计单位和跟踪审计人员,认真组织施工图纸会审,做好技术交底工作,明确质量要求和合理工期,明确工程建设各方的责、权、利及约束措施。
(四)建设项目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尽量减少变更和现场签证,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五)基建处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与备案验收工作。
(六)基建处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和施工合同约定期限,责成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完成建设项目保修期间的维修工作。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材料、设备采购
未纳入建设项目总包范围的材料、设备,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供应厂家以及供货价格。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移交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基建处配合学院资产处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报送相关材料并组织固定资产移交工作。
第五章 基本建设统计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统计和档案管理
(一)由基建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负责填报基本建设统计报表,归纳整理统计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
(二)凡与学院基建项目有关的项目申请报告、设计任务书、规划文件资料、设计基础资料、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文件等按规定必须归档的资料,由基建处负责整理,按时报送学院档案室和城建档案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
附件2:
淄博职业学院基本建设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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