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事宜
时间:2012年10月22日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卢振点击:次
一、行政审批条件
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行政审批内容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0条;
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20条;
3、 《淄博市消防管理条例》第20条;
4、《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和第19条;
5、《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10条和第19条;
四、行政审批的法律力
经政府许可和审批后具有相关的法律效率
五、行政审批收费
无
六、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市行政服务中心消防窗口
七、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淄博市公安局消防分局
八、审批时限
17个工作日
九、申请材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申请人和联系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公民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组织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图纸,竣工图纸;
4、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限于含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
5、建筑消防设施(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电气检测等合格证明,包括产品合格证、认证证书、检测报告等。
6、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证明;
7、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报告(限于装饰装修工程);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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