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事宜
时间:2012年10月25日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卢振点击:次
一、行政审批条件
建设项目已建成并批复试生产3个月内
二、行政审批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环境保护验收
三、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四、行政审批的法律力
经政府许可和审批后具有相关的法律效率
五、行政审批收费
无
六、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七、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市环保局
八、审批时限
10个工作日
九、申请材料
1、 验收申请;
2、 项目工作报告;
3、 项目技术报告;
4、 验收监测报告;
5、 监理报告;
6、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护验收申请表、验收申请报告);
7、 各项环保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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